(2013)苏中刑二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晓丽走私珍贵动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苏中刑二初字第001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女,1969年出生于江苏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2013年4月3日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苏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孙某某,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苏检诉刑诉(20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德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发现在日本象牙制品可交易并购买象牙后,在明知象牙制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情况下,为逃避海关监管,将两件象牙制品用锡纸包裹,分别藏匿于两个装有旧衣服的包裹中,伪报为衣服申报入境,从日本邮寄至其姐姐住处代收。2013年3月26日和27日,上述两个包裹先后被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涉案象牙制品系吴某某在日本合法购买作为礼品赠送其兄,不具有牟利目的,依法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吴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3、吴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可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象牙制品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物品,仍将其在日本合法购买的两件象牙制品,用衣服、锡纸包裹加以伪装,通过面单号为EG182216644JP和EG182216658JP的EMS邮件寄往我国,采用将邮包品名伪报为衣服的手段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欲赠送其兄吴某收藏。后涉案邮包被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走私进境的两件象牙制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6251元。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在犯罪后自动向海关缉私部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明因其哥哥吴金华让其在日本帮忙买象牙带回来收藏,2013年3月23日其在日本的古董交易会上购买了涉案象牙制品。其知道邮寄象牙制品到中国是被禁止的,故2013年3月25日其在日本将象牙制品包了锡纸,外面用旧衣服包裹起来,用面单号为EG182216644JP和EG182216658JP的EMS寄往中国,寄件人分别写其本人和其丈夫藤原知秋,收件人分别写的是其姐姐吴金兰和姐夫钱健,面单上填的邮寄物品是衣服。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吴某某的姐姐。2013年春节,其听吴金华和吴某某说起日本象牙工艺品不贵,吴某某下次回国要带两个玩玩。2013年3月26日,吴某某电话中说寄了两个象牙包裹回国,让其帮忙收下。2013年3月28日,其打电话告诉吴某某邮包被海关扣了,吴某某说等她回国处理。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吴某某的哥哥。2013年过年时,其说喜欢象牙,想弄来玩玩,吴某某说帮其从日本带。吴某某寄出包裹当天告诉其两个象牙工艺品已交邮,寄到吴某家。2013年3月28日,吴某打电话说收到办理海关手续通知单,让去苏州海关办手续,其知道象牙被苏州海关扣了。当天其和吴某某通电话,吴某某说等她回国到苏州海关处理。4、《领收证》,证明吴某某于2013年3月23日在日本购买涉案象牙制品的情况。5、编号为EG182216644JP的EMS邮件面单,证明该邮件日本寄件人为吴某某,中国收件人为吴金某,面单上载明的邮寄物品为衣服3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涉案物品照片,证明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从编号为EG182216644JP申报品名为衣服的邮件中,查获疑似象牙佛雕像一座。7、编号为EG182216658JP的EMS邮件面单,证明该邮件日本寄件人为藤原知秋,中国收件人为钱某,面单上载明的邮寄物品为衣服4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涉案物品照片,证明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从编号为EG182216658JP申报品名为衣服的邮件中,查获疑似象牙老者雕像一座。9、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明从编号为EG182216644JP和EG182216658JP的邮件中查获的疑似象牙制品两件,经检验均为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116251元。10、苏州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证明涉案邮包及两件象牙制品均被苏州海关缉私分局扣押。11、苏州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关于吴某某自首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苏州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走私象牙制品的犯罪事实。12、辩护人提交的日本国《关于保护濒危物种的法律》,证明在日本国象牙制品零售业者经履行法定程序,允许象牙交易。13、苏州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基本信息》,证明吴某某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象牙制品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物品,仍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从国外邮寄象牙制品进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将涉案象牙制品作为礼品携带进境,不具有牟利目的,且涉案象牙系在购买地合法交易取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吴某某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请求,经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国家海关监管制度和珍贵动物保护制度,对被告人吴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罚金保证金人民币六万元在判决生效后抵作罚金)二、扣押在苏州海关缉私分局的涉案邮包及象牙制品两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耀荣代理审判员 范晓荣代理审判员 纪长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