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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向木诉被告巢晓玲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木,巢晓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向木,男。委托代理人江文武,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晓玲,女。原告向木与被告巢晓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傅高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生性多疑、好强,导致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吵闹、打架。双方分居已近一年半。原告现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夫妻关系好,原告只是一时被外界的诱惑冲昏了头脑,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6年建立恋爱关系,2000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前段夫妻关系较好,于2002年5月生育男孩向钦,2007年3月生育女孩向婕,并于2007年共同建造杂屋一栋,添置了其它生活电器。后段,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加之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被告由此产生矛盾。2013年7月,原告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合,婚前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了共同子女,并共创家业,培养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后段因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原、被告对簿公堂,但双方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分歧。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信任,原告回心转意,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情分,夫妻和好仍有可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向木与被告巢晓玲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高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连光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