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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二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与邵艳苍、张敬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邵艳苍,张敬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602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诉讼代表人刘大会,该社主任被告邵艳苍,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被告张敬鹏,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榆科镇张刘郭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与被告邵艳苍、张敬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八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张新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