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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宽民初字第22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姜德民与王收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德民,王收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宽民初字第2228-2号原告姜德民,个体业户,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盛世峰,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收,长春市文佳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姝,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东,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德民诉被告王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德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30元减半收取22,8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7,856元,由原告姜德民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钥审 判 员  许勇花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