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吕振友与王礼双、程秀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吕振友,王礼双,程秀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6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振友。委托代理人:李小文。委托代理人:黄烨镔。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礼双。一审被告:程秀香。再审申请人吕振友因与被申请人王礼双、一审被告程秀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商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振友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双方借贷存在利息错误;认定吕振友6月8日转账支付给王礼双的30万元是用于归还王礼双4月10日的借款缺乏证据证明;认定2011年6月24日、8月2日各50万元系代案外人应某还款,该认定无任何书面证据证明;证人应某无证人资格,且其证言在庭审中也未经质证。2.一、二审将落款为2012年1月27日的借条推定为3张借条履行情况的结账单,缺乏证据证明。该借条无任何有关结算的描述,该借条只能说明吕振友有另外要借款的意思表示,与本案无关。3.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吕振友实际收到款项424万元,已归还利息高达210万元,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四倍利率。综上,吕振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王礼双提交意见称:440万元的借条是吕振友带着朋友和王礼双对账后,由其亲笔向王礼双出具,3张条子加起来是424万元,但利息没有算,就重新写了张440万元的借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以该借条为准。吕振友每月将利息打给王礼双,但吕振友汇的30万元是归还案涉借款以前的款项;100万元是吕振友替应某归还借款。应某和吕振友是很好的朋友,法院给应某做过笔录。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已查明事实,吕振友于2011年4月16日、5月16日、8月27日分别向王礼双出具了金额为120万元、120万元和200万元的3张借条,共计借款金额为440万元。王礼双分别于上述日期以银行转账方式,分三次交付给吕振友115万元、120万元和189万元,共计424万元。吕振友对于收到的款项数额与借款金额不一致并未提出异议,据此可以认定吕振友认可王礼双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结合借贷双方的关系以及民间借贷有利息约定的一般常识,原审认定双方间借款应有利息的约定,并无不当。吕振友认为原审认定双方间借款存在利息的事实错误,缺乏依据。其次,案涉440万元借条由吕振友向王礼双出具,吕振友现主张该440万元借条系双方另行借款的意思表示,然而其原审诉讼时主张该借条系补写形成,前后陈述矛盾,吕振友也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结合该借条的金额、出具日期以及证人李某的证言,原审综合认定该440万元借条系双方经过结算后形成,并无不当。因该借条已对双方间借款情况进行结算,故对结算前吕振友已支付款项的性质,原审未作认定正确。最后,吕振友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已对应某的证言发表质证意见,故吕振友关于应某证言未经质证的再审事由,依法不能成立。综上,吕振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振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贾黎文代理审判员 徐济时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