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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5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冰、李杨可可与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聚驾庄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冰,李杨可可,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聚驾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535-1号申请执行人杨冰,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杨可可,女,2010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聚驾庄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冰、李杨可可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聚驾庄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冰、李杨可可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300元。执行中,2013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聚驾庄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2013年8月16日本院强制从被执行人西安���未央区三桥街道办聚驾庄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中拨划24300元至本院,并已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杨冰,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聚驾庄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毕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桥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