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初字第3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陈爱良与王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爱良;王业强;陈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新民初字第3276号原告陈爱良(曾用名陈艾良),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建波,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峰,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业强,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陈洪霞,女,1968年8月4日生,汉族,居民。原告陈爱良与被告王业强、陈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姬建伟独任审判,原告陈爱良委托代理人陈建波、赵峰,被告陈洪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业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12月22日,被告王业强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王业强偿还此笔借款,2011年5月26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一份,约定以两被告共有三菱车出具担保。两被告出具担保后,原告又多次向两被告索要借款,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赔偿损失;依法确认原告对两被告提供担保车辆具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2日,被告王业强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汇鑫达陈艾良现金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借款人:王业强,2010年11月12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于2011年5月26日为原告出具用鲁JGC178号欧蓝德车一辆抵押书,内容为:因王业强借陈爱良现金伍万元,为给王业强还债,现将家中三凌车一辆抵押给陈爱良,若借款还不上,三凌车归陈爱良所有,陈洪霞,王业强,2011年5月26日。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于2013年7月8日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据、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业强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被告王业强书写的借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计算经济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系王业强、陈洪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业强、陈洪霞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王业强、陈洪霞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经济损失(以本金5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1年5月26日,被告王业强、陈洪霞自愿将其所有的登记在王业强名下的鲁JGC178号欧蓝德三凌车一辆抵押给原告陈爱良,原告对抵押物变现价值享有优先权,因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已办理抵押登记或2011年5月26日之前存在的抵押权,若不存在上述抵押权,被告王业强、陈洪霞应以所抵押的鲁JGC178号欧蓝德三凌机动车承担抵押还款责任,若变现价款超过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归被告王业强、陈洪霞所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业强、陈洪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爱良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王业强、陈洪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爱良利息(以本金5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王业强、陈洪霞以其抵押的鲁JGC178号欧蓝德车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抵押还款责任,不得对抗已办理抵押登记或2011年5月26日之前存在的抵押权。如果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诉讼保全费5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