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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二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巢湖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无为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无为县建筑安装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二初字第00513号原告:巢湖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南湘,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无为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无为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0元,减半收取40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窦本发审 判 员  曹昌龙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