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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栾好明与李凤田、仲广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好明,仲广富,李凤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保字第94号申请人栾好明,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仲广富,男,1968年5月出生。被申请人李凤田,女,1968年3月出生,汉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仲广富、李凤田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濮县房字第08-03-04**号房产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仲广富、李凤田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濮县房字第08-03-04**号房产户口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或单位不得买卖、过户、抵押,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宏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耀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