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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杜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郑黎明与孟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黎明,孟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商初字第178号原告:郑黎明。被告:孟常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黎明诉被告孟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清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