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杜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郑黎明与孟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黎明,孟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商初字第178号原告:郑黎明。被告:孟常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黎明诉被告孟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清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