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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全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余刑初字第8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全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3)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隋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4日20时05分许,被告人全某甲饮酒后驾驶浙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奉欣路与求学路路口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被告人全某甲乙醇含量为0.98mg/ml,后民警将其带至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次日,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确认被告人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ml。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乙醇检验报告;现场笔录;光盘;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全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全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4日20时05分许,被告人全某甲饮酒后驾驶浙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奉欣路与求学路路口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酒精检测,被告人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8mg/ml。后民警将其带至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抽血备检。次日,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确认被告人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ml。证明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证人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4日晚18时至19时左右,其与被告人全某甲等多人在仁和街道奉口村与德清县交界的一家叫黄山的饭店吃晚饭,期间被告人全某甲喝了啤酒,后全某甲因酒后驾车被交警查到的事实;2、现场笔录,证实2013年7月24日晚20时05分,交警在仁和街道求学路红绿灯处查获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全某甲,后其被约束至酒醒的情况;3、照片、光盘、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乙醇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全某甲被查获及抽血等相关情况,经呼气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98mg/100ml,后经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抽取血样,由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的事实;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被告人全某甲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采取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5、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简项信息,证实被告人全某甲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E证,状态正常,在检验有效期内,其驾驶的浙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区分公司名下,在检验有效期内,系非营运车辆的事实;6、户籍证明、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全某甲的身份情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7、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7月24日20时05分许被告人全某甲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的情况;8、被告人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上述犯罪事实。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全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倩楠人民陪审员  蒋雪莲人民陪审员  沈群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国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