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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初字第36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纪天志与李绍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天志,李绍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3627号原告纪天志(13022919750408061X),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告李绍志,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天志诉被告李绍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天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