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峄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刘明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峄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刘华,女,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明均(曾用名刘明军),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1)峄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1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明均在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峄城支行2177039980130065974账户存款529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