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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海源与被告郑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源,郑永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228号原告冯海源,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光大新兴���大塘一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74********。委托代理人袁作武,系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恒康,系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永东,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中南花园海辉园明湖居*座***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241971********。原告冯海源与被告郑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4日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恒康及被告本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海源诉称,被告从事五金电器批发,因需要资金周转,原告于2008年开始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和借现金给被告,至2013年6月,借款共计221万元。原告多次请求还款,被告因资金困难一再拖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1万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郑永东辩称,对原告所讲的事实及理由均无异议,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冯海源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人口信息全项表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1张(原件),用以证明直至2013年6月11日,被告共计借到原告款项221万元。4、转账明细表1份(原件)、银行交易流水清单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在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转账23笔共2573700元给被告。经质证,被告郑永东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郑永东没有举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综合上述采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诉状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郑永东欠原告冯海源借款221万元的事实,有银行交易流水清单及借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该借款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因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及归还期限,原告现主张从起诉之日至清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永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海源归还借款本金221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连同上述借款本息一并付回原���,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劲雄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韵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