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张升与徐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升;徐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676号原告张升。委托代理人张远平。被告徐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升与被告徐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升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张升负担。审 判 员 蒋 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剑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