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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张升与徐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升;徐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676号原告张升。委托代理人张远平。被告徐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升与被告徐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升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张升负担。审 判 员  蒋 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剑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