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商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立女与赵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赵荷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710号原告:朱立女。被告:赵荷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女诉被告赵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立女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