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行执审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与许某某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三原县国土资源局,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三行执审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鲁纪锋,该局监察大队指导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宏义,该局干部,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许某某。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对许某某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三原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许某某所作的三国土监字(2012)第109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强制执行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审 判 长  王景峰审 判 员  陈 楠人民陪审员  陈有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