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婷婷,刘勤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878号原告刘婷婷,女,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小太古庄村。被告刘勤超,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刘家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婷婷与被告刘勤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婷婷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勤超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婷婷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婷婷撤回对被告刘勤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婷婷负担。审判员 李永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