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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津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赵登书申请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登书,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津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赵登书。被执行人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绵劳人仲案(2012)37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帐上存款70064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利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