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8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于×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742号原告于×,女,1957年9月18日出生。被告赵×,男,1941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审判员 索玉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紫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