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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20-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联动视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第三人威海纺织集团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联动视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威海纺织集团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威海市联动视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杰,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静,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代表人孙茂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海,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威海纺织集团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立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瑞志,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联动视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第三人威海纺织集团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发现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博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