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爱磊与张宝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刘爱磊,农民。被告:张宝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磊与被告张宝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磊以被告张宝立已死亡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爱磊撤回对被告张宝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刘爱磊负担。审判员 李咸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水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