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郓民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爱磊与张宝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刘爱磊,农民。被告:张宝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磊与被告张宝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磊以被告张宝立已死亡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爱磊撤回对被告张宝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刘爱磊负担。审判员  李咸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水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