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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三刑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三台县立新镇。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3年7月9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3)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8日接群众举报后,三台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民警在三台县立新镇被告人陈某甲家中依法搜查出火药枪一支。全长1726MM,枪管前段口径8.90MM,金属与木质混合结构。经查,该火药枪系陈某甲非法持有。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建议判处管制一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证人陈某乙、杨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枪支照片,鉴定文书,户籍信息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定某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某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