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沈婷华与黄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婷华,黄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413号原告:沈婷华,农民。被告:黄烈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婷华诉被告黄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婷华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沈婷华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