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汴民终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河南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森瑞天加地温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南京天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森瑞天加地温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河南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天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终字第92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森瑞天加地温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法定代表人赵根。一审被告南京天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立,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河南森瑞天加地温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3)尉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产品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一审原告河南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尉氏县,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翠萍审 判 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