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777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91年2月5日,汉���,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门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男,生于1990年8月26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和平,南郑县大河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小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