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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张妍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朱晓琳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朱晓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张妍,女,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简称人寿财保南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军,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晓琳,男。张妍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朱晓琳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商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8月14日权利人张妍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18.2元(包括人寿财保南阳支公司1313.2元、朱晓琳10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人寿财保南阳支公司1313.2元全部执行到位,并由权利人张妍领取,朱晓琳应付105元张妍放弃执行。执行费50元由张妍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对(2013)商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显空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亚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