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周飞与东莞市迪盛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飞,东莞市迪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071号原告周飞,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黄锐锋,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雄峰。被告东莞市迪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黄燕雄。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受理原告周飞诉被告东莞市迪盛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周飞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飞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迪盛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周飞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飞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迪盛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4元,由于原告周飞撤诉,其中402元由原告周飞负担;另外402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钱开群人民陪审员 周福如人民陪审员 利见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知秋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