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尹某诈骗罪,尹某、田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甲,田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甲。因犯抢劫、强奸、盗窃罪2004年3月被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诈骗罪2012年11月4日被成安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2013年1月3日到成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3年1月23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2日以非法拘禁罪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2009年5月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北乡义派出所调解处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3年1月23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2日以非法拘禁罪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1年8月22日被邯郸市峰峰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3年1月23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2日以非法拘禁罪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因犯盗窃罪2007年9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3年1月23日被成安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2013年2月21日被抓获执行拘留,2013年3月28日以非法拘禁罪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县看守所。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成检刑诉(2013)37号起诉书指控尹某甲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指控田某、王某甲、王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甲、田某、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甲、杨某预谋用伪造的粉煤灰上料票据出售给冯某诈骗钱财。2012年10月26日上午,二人用事先买好的一新手机卡号扮作陌生人给冯某打电话称有粉煤灰票,冯某电话里同意收购。当日下午,杨某找到张��把31张粉煤灰票给张某,让张某冒充大货车的司机去成安新汽车站附近和冯某交易。交易过程中,尹某甲假装参与,与冯某每人出资2万元,共计4万元收购了假票据。张某得好处费1000元,杨某分赃款4500元,尹某甲分赃款14500元。2013年1月9日夜20时许,尹某甲纠集王某丙、王某乙等人到武吉村将秦某乙带走,1月10日下午3时许,尹将秦某乙放回。2013年1月22日20时许,尹某甲纠集田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十余人手持刀具、木棍再次到武吉村秦某甲家,强行将秦某甲劫持走。尹某甲要挟秦某甲让秦的女儿秦某乙与其见面,否则不放秦。经成安县公安局工作,23日2时许,成安县公安局侦查员将秦某甲解救。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要求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尹某甲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田某、王某甲、王某乙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甲���同伙杨某预谋伪造粉煤灰票卖来赚钱,尹某甲找人刻了一枚伪造票据用章,与杨某又买了一个新手机号,于2012年10月26日中午,由杨某联系冯某,并由杨某雇用的张某持伪造的31张粉煤灰票,以雷某的假名字在成安县新汽车站附近与冯某交易,尹某甲也在交易现场,以四万元成交,其中有尹某甲二万元,冯某被骗二万元。尹某甲2013年1月3日到成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尹某甲赔偿了冯某,并取得谅解。又经查明,被告人尹某甲因与秦某乙是同居关系,秦某乙家人予以干涉,2013年1月22日20时左右,尹某甲纠集田某、王某丙、王某乙、王某甲等十余人持镐把,从秦某乙家中将秦的父亲挟持到尹某甲的车上,称见不到秦某乙,就不放秦某乙的父亲。在田某与王某甲找到尹某甲家人要帮忙费时,其家人报案,并协助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3年1月23日2时左右将秦的父亲解救。现取得秦某乙父亲谅解。上述事实,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诈骗案相关证据1.冯某陈述,2012年10月26日10时30分左右,我接到一个陌生号打过来的电话,说是大车上的,有票问我要不要。他告诉我他叫雷某。尹某甲开着他的车带着我去我家拿钱,在回家的路上,那个陌生号又给我打电话说,你来新站吧,我说不行,你来中医院吧,尹某甲说新站就新站吧,我也就答应了,我从家拿了一万元,陪尹某甲到他家的丽都饭店拿钱,我又到农业银行取了一万块钱。尹某甲把车停在凤凰路与青云路交叉口往东十五米路南,那个男的过来我问他,你是叫雷某,那个男子说是,我就让他上车坐在副驾驶后边,我问他有多少张票,他说31张,我和尹某甲看看,没看出票有什么异样,我们就给那个人算账,票总共价值四万两千元,我拿出两万一千元,尹某甲拿出一万九千元,钱给了雷某后,尹某甲又让我给他拿一张卡片,这张价值三千五百元,尹某甲从我手里把那张卡片给了那个叫雷某的男子。我报案后,杨某、尹某甲家人一直找我和解,一共赔我30000元,我损失23500元,多给我6500元,我不告了。2.电话询问张某的记录。3.赵某证言,我把这个手机号卖给杨朋了。中午12点多,尹某甲来到我的门市问我,公安局的人来过你门市吗,我说刚走。4.杨某供述,2012年10月26日上午,尹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和他一起搞一些高速公路上料的假票,卖给别人骗一些钱。我和尹某甲一起到西关口往西一二百米路北一个修手机门市买了一个新手机号。我和尹某甲一共写了三十一张假票,假票上的“赵怀领”章是尹某甲早弄好带来的。尹某甲给我说去和那个人卖假票时找个陌生人去算账,并让这人自称雷某,我就给我亲戚���某打电话说有点事让他帮忙。我看到尹某甲的车停在我送张某下车的地点的附近,我经过车旁时,故意摇下玻璃问尹某甲在这干吗呢,尹某甲也装着给我回话,说在这算账呢。5.尹某甲供述,我来投案,两个月前,具体是什么日期记不清了,我和杨某伪造假煤灰票合伙诈骗成安西街的冯某了。6.冯某提供的被骗时的假粉煤灰票。7.冯某的“撤诉书”。二、非法拘禁案相关证据1.秦某甲陈述,昨天晚上我和妻子刘某、儿子秦某乙在看电视,大概是晚上8点钟左右,听见有人敲我家街门,我去开门,刚开门就有四五个20多岁的年轻人手里拿着一头粗一头细的木头棍闯进来把我朝下按在地上,有人用脚蹬我,还有人在我头上扇了几巴掌。这四五个人把我架到堂屋罪东边一间屋子里,把我脸朝下弄在床上,拿了一条棉被蒙住我的头,我只要一挣扎他们就用手摁我。我起��看见我妻子和尹某甲在旁边站着,尹某甲手里还拿着一把刀,用刀架在我脖子上说,信不信今天晚上我把你杀看。尹某甲和那几个人一块把我架走了。尹某甲让我坐上车的后排座后,他坐在我的右边,左边坐着一个20多岁的年轻男子,手里拿着铁斧。在路边小便,尹某甲拿着斧头在后边看着我,说你别想跑,跑我就劈死你了。尹某甲在路上一直给我女儿打电话,让我女儿跟他见面,在电话里,尹某甲说如果见不到我女儿,就不放我回家。尹某甲一直纠缠着我女儿,我女儿和我家人都不同意,所以今天来我家我家女儿没找到就把我弄走了。2.秦某乙陈述,2013年1月7日晚上,我伯母来我家串门,我用俺伯母的手机给尹某甲打电话说,你以后别跟我联系了,我订了,你别再找我了,我伯母跟我妈妈出去以后我又在电话里根尹某甲说,你这几天来家接我吧,这几天一直是我和俺妈在家,俺家街门上的保险我拧开了,你直接从街门进来就行了。知道2013年1月9日晚上8点左右,尹某甲推开街门进到俺家,进到俺家堂屋东边的屋里,俺妈在床上躺着,尹某甲拽住我就走。俺妈就来拽我,我不知道尹某甲咋的把俺妈推开了,我就在前面,尹某甲在我后面先后到街上,我就和尹某甲上了他的黑色朗逸车坐在驾驶位的后面,我看见车上副驾驶座位上和我旁边还坐着两个年轻人,我妈在街门口大喊,她喊的什么我部知道。我是自愿跟尹某甲走的。尹某甲和他的妻子不和,我们两个在一起都愿意。我们2012年5月份左右在成安县师范家属院租了房子,我们一起住在那。他没有威胁过我,我是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的。我怕家里人找到我,所以我平时呆在租的房子里不经常出去。我想嫁给他。我家里人说过如果我再和尹某甲在一起,就不跟我亲了。3.姜某证言,尹某甲和秦某乙(肖肖)在俺楼下住着,三楼西户。2012年5月份认识他们的。她可以自由出入,平常很少出门,知道我在家时也去俺家里玩。我去过尹某甲租的房子里吃过饭,尹某甲做的,尹某甲和秦某也去俺家吃过饭。4.尹某乙证言,今天晚上10点左右我到丽都大酒店看到两个年轻男子在大酒店大厅里站着。其中一个本地口音的男子说是尹某甲的朋友,尹某甲今天晚上绑架人你知不知道,他违法了。另一个磁县口音的男子说,今天晚上给尹某甲办了一个漂亮的事,我们来拿钱,5.田某供述,2013年1月22日下午3、4点钟,尹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女朋友欠他钱,他去女朋友家要钱,人手不够,让我给他找十二个人,我就给江某打电话让他找人,江某说要2500元。6.王某甲供述,昨天下午三点左右,成安的田某给我打电话说,给我找十二个人过来要账,田某问我要多��钱,我给他说要2500元。我们到成安尹某甲才说去抓他媳妇。7.王某乙供述,2013年1月下旬的一天13时左右,我正在家睡觉,尹某甲到我家把我叫醒,对我说,走,上车,帮我办点事去。我问他说办什么事,他说一会你就知道了。我就和尹某甲一块坐着他的车出去了,我们又叫上高庄村的王某丙。到武吉村,把车停在村里街上,我们都从车上下来,尹某甲从他的车后备箱里拿出来三根木棍子给了峰峰的人。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从里边打开街门,尹某甲说,抓住他。尹某甲从身上掏出来一把匕首,对那户人家的男子说,叔叔,我想跟你谈会儿勒。说着就拽着那户人家的男子往屋外走。尹某甲给我说,我车的后备箱里面有一把斧子,你给我拿下来。我就从他车的后备箱里把斧子拿出来给了尹某甲,尹某甲放到换的车里了。那名男子坐在我和王某丙中间。8.王某丙供述��我在院里站着,过了一会尹某甲对象就拉着尹某甲手向外跑,我们就跟着出去了。我后来到成安,尹某甲和他对象在一块,我们就都回去了。大约隔了有十几天晚上,尹某甲又对我说去找他对象要钱哩,于是尹某甲就开着他的朗逸车带着我和成安的两个男子到成峰路向武吉村走的路口,我看见在路口停着四辆出租车,从车上下来一个领头的男子和尹某甲说了一会话,我们就开车到武吉村西边路上,把车停在路边,我看见从车上下来十几个年轻男子,尹某甲带着我们十几个人就朝他对象家走去。9.(成)公(法)鉴(临床)字(2013)3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构不成轻微伤)。10.秦某甲谅解书。11.(2004)成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2003年6月21日起至2008年6月20日止)及释放证明(2007年7月20日释放)。12.(2007)海法刑初字第2868号刑事判决书(王某乙拘役五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采取伪造票据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尹某甲对指控供认不讳,其家人全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尹某甲、田某、王某乙、王某甲,纠集十余人手持木棒,闯入公民家中,并将被害人挟持至居住地外予以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到社会秩序,性质恶劣,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对指控予以供认,态度较好,尹某甲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两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3年11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22日止)。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树生审判员 任建梅审判员 齐新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