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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一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闫大奇与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大奇,吴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00558号原告:闫大奇,男,1968年3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吴娟,女,1971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大奇与被告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大奇经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树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兆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