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一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闫大奇与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大奇,吴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00558号原告:闫大奇,男,1968年3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吴娟,女,1971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大奇与被告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大奇经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树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兆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