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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催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山格兰仕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梁庆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格兰仕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奎民催字第40号申请人中山格兰仕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驻中山市黄圃镇马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梁庆德,总经理。申请人中山格兰仕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223028841,出票日期为2013年2月4日,到期日为2013年8月4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出票人为潍坊海天棉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金三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中山格兰仕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山格兰仕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庆胜审判员  宋春萍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力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