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贾智博与被告王保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智博,王保书,刘玉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贾智博,男,汉族,5岁,住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邢店村贾菜园村026号,身份证号:411402200810210295。法定监护人赵艳丽,女,汉族,1978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贾智博之母,身份证号:412322197807204560。委托代理人王德文,男,汉族,身份证号412322194205168431。被告王保书,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虞城县芒种桥乡道口东村,身份证号:412321196911041759。被告刘玉东,男,成年人,住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李庄村刘楼村5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中州路新华社区。代表人翟昊,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智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智博承担。审判员 申朝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