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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石民初字第0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宋忠奎与陈学广、相恒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忠奎,陈学广,相恒武,董淑波,范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石民初字第0358号原告宋忠奎,居民。委托代理人宋阳光(系原告宋忠奎次子),男,1990年11月10日,汉族,居民。被告陈学广,居民。被告相恒武,居民。被告相恒武委托代理人姜楠。被告董淑波,居民。被告范海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忠奎与被告陈学广、相恒武、董淑波、范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忠奎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海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宋忠奎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海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忠奎撤回对被告范海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