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石民初字第0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宋忠奎与陈学广、相恒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忠奎,陈学广,相恒武,董淑波,范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石民初字第0358号原告宋忠奎,居民。委托代理人宋阳光(系原告宋忠奎次子),男,1990年11月10日,汉族,居民。被告陈学广,居民。被告相恒武,居民。被告相恒武委托代理人姜楠。被告董淑波,居民。被告范海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忠奎与被告陈学广、相恒武、董淑波、范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忠奎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海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宋忠奎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海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忠奎撤回对被告范海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