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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167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郑礼周与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杨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礼周,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杨俊,郑丹平,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北城分公司,长丰强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677-2号原告:郑礼周。被告: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被告:杨俊。被告:郑丹平。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阮华志。被告: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北城分公司。负责人:张耀平。被告:长丰强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宇。被告:杨爱华。原告郑礼周诉被告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杨俊、郑丹平、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北城分公司、长丰强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礼周于2013年8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北城分公司、长丰强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礼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礼周撤回对被告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北城分公司、长丰强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陈庆权审判员  朱晓东审判员  秦大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