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柳明涛、柳毅、丁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明涛,柳毅,丁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46号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兴东,任理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郭东升、姜春生。该社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柳明涛。被告柳毅。被告丁杰。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柳明涛、柳毅、丁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柳明涛在被告柳毅、丁杰的担保下,在原告处贷款18万元,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向本院准确提供三被告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现住址,致本院无法查明被告的基本情况,也无法送达应诉手续。因此原告起诉属被告不明,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退回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 娜审 判 员 王峰旭人民陪审员 邓士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