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广顺电器厂与慈溪市永江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广顺电器厂,慈溪市永江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500号原告:慈溪市广顺电器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宏跃村。负责人:吴仲达。委托代理人:周荣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永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法定代表人:范锦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广顺电器厂诉被告慈溪市永江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永江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广顺电器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7元,减半收取计228.5元,由原告慈溪市广顺电器厂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