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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2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重庆明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傅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明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傅彬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2006号原告重庆明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9114-6。法定代表人童明福,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世忠(特别授权),男,汉族,1960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傅彬,男,汉族,1982年12月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明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傅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明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明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明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重庆明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