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与被执行人范新涛、赵丽、山东东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范新涛,赵丽,山东东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被执行人范新涛。被执行人赵丽。被执行人山东东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与被执行人范新涛、赵丽、山东东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的(2012)新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2499.97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59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戚 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