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康县爱博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长达路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康县爱博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民,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被执行人甘肃长达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民,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陇民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甘肃长达路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2月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康县爱博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损失赔偿款495000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269元、申请执行费7325元,被执行人甘肃长达路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15年3月底执行来200000元后,以申请本案再审为由至今未能履行剩余部分295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296元、申请执行费73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863.13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共90日×1.75/万×49.5万元=7796.25元;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0月14日共195日×1.75/万×29.5万元=10066.8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甘肃长达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你行的银行存款325457.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从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