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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波与熊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熊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162号原告刘波,居民。被告熊建明,居民。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波与被告熊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