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民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凤翔民初字第0047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08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8月7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甲,现在随原告生活。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缺乏足够了解,仓促结婚,导致双方婚姻基础差;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很难沟通交流,2010年2月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婚姻基础差,被告不履行家庭责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状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被告张某某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10年8月7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纠纷,2010年农历正月十二日,被告外出打工,期间,曾于当年5月和家里联系,此后便下落不明。2013年3月1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状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抚养婚生女孩张某甲,由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另查,原被告婚生女孩张某甲自2013年正月至今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除陈述外,原告提供了结婚证两份,证实原被告合法的婚姻关系。另外本院对张某乙(系被告张某某堂兄)、梁某某(系被告张某某之母)调查笔录各一份,可证实原被告婚姻状况以及被告自2010年5月至今下落不明,质证后原告无异议,经合议庭评议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认识时间短,仓促结婚,婚姻基础差,自2010年正月起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孩子由哪一方抚养,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鉴于原被告婚生女孩张某甲年仅三岁,且随原告生活时间长,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在下落不明,抚养费暂由原告自理,被告出现后,原告可就孩子抚养费另行主张。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张某甲由原告陈某某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陈某某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亚娟审 判 员 屈 直人民陪审员 王忍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