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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8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徐德民,宋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8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辉波,该行行长。住所地:莱阳市五龙南路90号。被执行人:徐德民。被执行人:宋吉玲,莱阳市高格庄初级中学教师。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阳商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徐德民、宋吉玲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吉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莱阳市支行卡号为62×××77的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