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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3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0-12

案件名称

杜青春与迟洁、李玉勤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管辖)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青春,迟洁,李玉勤,李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0106号原告杜青春。被告迟洁。被告李玉勤。被告李娟。本院受理杜青春诉被告迟洁、被告李玉勤、被告李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迟洁、被告李玉勤、被告李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三被告的住所地均在青岛市市北区青城路1号2单元XXX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杜青春与被告迟洁、被告李玉勤、被告李娟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第二十六约定,“出借人、借款人双方如有争议,则双方友好协商,凡因本协议发生的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向放款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的放款人为原告杜青春,其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南区闽江四路1号5号楼1单元XXX户,因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迟洁、被告李玉勤、被告李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媛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