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冯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刑初字第23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1979年5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昌检刑诉(2013)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冯某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其工作的欧迈克汽车装饰店,趁无人注意之际,在电脑桌内盗窃被害人杨某现金3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于某的证言;指认笔录;书证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被告人冯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依法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冯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赃,并缴纳罚金,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冯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英军审 判 员 翟 娟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