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民一初字第024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殿文与金军、王晓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殿文,金军,王晓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2408号原告:刘殿文,男,194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担保人:吴永华,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金军,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王晓娣,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金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殿文与被告金军、王晓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殿文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金军、王晓娣的银行存款155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刘殿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刘殿文的银行存款15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吴永华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凤凰城×××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莉代理审判员 彭 举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亚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