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680号原告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锦华。被告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有昌。被告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415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虞宣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吉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