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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桥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高战海与被告王太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战海,王太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764号原告高战海,男。委托代理人肖春辉,男。被告王太果,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战海与被告王太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战海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战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150元,下余150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同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娅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李娅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