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澳利、王新建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澳利,男,1973年2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辩护人赵金红、杨永庆,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新建,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福泉、王艳梅,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澳利、王新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澳利、王新建及其辩护人赵金红、杨永庆、王福泉、王艳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19时37分,被告人田澳利驾驶梁园环卫编号为A5的环卫自卸车,沿商丘市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铁三局食为天酒店前,将已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躺在路上的被害人单××碾压后驶离现场。后被告人王新建驾驶车号为豫N150**(豫NP9**挂)的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案发现场时,骑压在单××身上后驶离现场。单××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田澳利、王新建均为驾驶车辆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单××无责任。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澳利、王新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张××、王××的证言,抓获经过、死亡原因分析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常住人口登记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刑事责任谅解书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澳利、王新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均不构成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将被摩托车撞倒躺在路上的被害人单××误当垃圾袋碾压、骑压过去,并逃离事故现场,其主观上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又具有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故此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已赔偿并征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澳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新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申道强审判员 陈春霞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