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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35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夏尧开与孙永琪、徐希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尧开,孙永琪,徐希松,谭发芝,赣榆县国家税务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3564号原告夏尧开,居民。委托代理人任敬乾,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永琪,居民。被告徐希松,居民。被告谭发芝,居民。被告赣榆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文化路**号。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夏尧开与被告孙永琪、徐希松、谭发芝、赣榆县国家税务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尧开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尧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尧开撤回对被告孙永琪、徐希松、谭发芝、赣榆县国家税务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