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35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夏尧开与孙永琪、徐希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尧开,孙永琪,徐希松,谭发芝,赣榆县国家税务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3564号原告夏尧开,居民。委托代理人任敬乾,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永琪,居民。被告徐希松,居民。被告谭发芝,居民。被告赣榆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文化路**号。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夏尧开与被告孙永琪、徐希松、谭发芝、赣榆县国家税务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尧开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尧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尧开撤回对被告孙永琪、徐希松、谭发芝、赣榆县国家税务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