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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叶慧琴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慧琴,女,1993年11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慧琴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慧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叶慧琴在商丘市火车站朝阳宾馆8402房间内,将被害人���××一张邮政储蓄卡盗走,在得知密码后,随将卡内9800元人民币银行存款盗取。案发后,大部分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慧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陈述,银行对账单、存折、扣押清单、人口基本信息、派出所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慧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叶慧琴大部分退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慧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4年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骞 来源:百度“”